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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博和精细模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浏览 时间 2025-02-02 作者 成功案例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7月27日音讯,昆山博和精细模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交易项下压铸模具、压铸模30批次,算计127130千克,申报产品编号均为84804110,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5%(2016年11月1日前)、17%(2016年11月1日后),申报价格算计1970050美元,出口报关单号078等。

  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为金属冲压模具,应归入产品编号82073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2015、2016、2017年度)。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企业出口退税材料等为证。

  违法货品一(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16日申报压铸模具70111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违法货品二(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10月26日申报压铸模具57019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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