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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 时间 2024-04-08 作者 pg电子官网下载平台

  (2020年1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规定负责规章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依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规章,径送省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

  第七条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五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第九条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和审查。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九)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来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四条经审查,规章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同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省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50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处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处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五条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四)没有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

  第十八条提出建议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第十九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备案审查机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

  第二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通知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配合备案审查机构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并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建议审查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告知申请人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处理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能够最终靠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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