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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研发高管兼分管物料部门薪酬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未予分摊。交易所问询后补充划分10%计入管理费用并卸任分管职务

浏览 88678 时间 2024-07-25 作者 新闻资讯

  (1)发行人研发模式可分为自主研发和同步研发,其中同步研发模式下,客户提供产品参数、技术指标,采用的新产品设计的具体方案、技术与工艺等由发行人独立开展。同步研发活动大体上分为可行性论证阶段、样件设计与制作阶段、小批量验证阶段、研发总结和改进推广阶段,其中第二阶段(样件设计与制作)涉及模具制造,模具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后续发行人使用模具生产的产品只能供该客户使用;发行人应该支付的账款对手方中存在模具厂商。(2)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及研发费用金额均较小,2022年起迅速增加,主要系研发人员薪酬和材料费用大幅度的增加,发行人未充分解释合理性。发行人在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核算上存在瑕疵,包括研发高管兼任管理职责但薪酬未予分摊、具体项目的研发工程师的部分薪酬未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研发项目结项后未及时转出。

  请发行人:(1)简要说明在同步研发模式下,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签署的技术合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均单独签署模具开发协议,开模费用的承担主体,有关产品研制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形成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的归属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问题(1)、模具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且只能为客户生产产品的背景、同步研发活动与产品委托开发活动的具体差异,说明相关专利/非专利技术在别的产品或领域的推广应用情况,并进一步论证发行人对同步研发活动的研发成果是不是具备控制和延伸运用的能力,同步研发活动是不是满足《监管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3)区分自主研发和同步研发,说明对应模具数量、金额及会计处理,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模具的存放与管理制度,和发行人自有模具如何区分;说明发行人应该支付的账款对手方中存在模具供应商的背景,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外采模具情形,如是,进一步说明模具供应商名称、各期外采金额。(4)说明2022年新增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应研发模式、研发阶段及投料情况、研发产出情况;结合各期新增研发人员途径(新招聘或其他部门转入)和数量、人员背景(包括学历、从业经历等)、各期在研项目数量及进展、单个项目配备人员数量,分析说明2022年起研发人员大幅度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核算存在瑕疵的详细情况,对研发投入及研发费用的影响金额,发行人的整改措施。(6)结合以上问题、《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是不是满足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4)发表明确意见。

  (五)说明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核算存在瑕疵的详细情况,对研发投入及研发费用的影响金额,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1、说明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核算存在瑕疵的详细情况,对研发投入及研发费用的影响金额

  周斌系发行人副总经理,长期负责公司技术、研发等工作,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文件显示2022年物料部由其分管,但周斌作为公司长期分管研发的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精力主要投入在研发工作中,不实质负责除研发外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故将周斌薪酬全额纳入研发费用。

  周斌2022年度全年计入研发费用的薪酬为103.47万元,考虑其未实质管理物料部,投入的精力少,如按照10%的比例计入管理费用,则需调减研发费用10.35万元。

  发行人将直接参与模具设计及制作的研发人员薪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但未将参与样件设计与制作阶段的其他专职研发人员和辅助研发人员薪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做核算,具体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别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另外的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归集的范围为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公司模具开发包括模具加工工艺编制、模具结构具体设计、模具粗加工、模具精加工、模具检测、模具组装等工序,公司依据规定已将该等工序涉及的直接人员(即模具工程师)的人工薪酬完整归集,并根据领料单归集相关的直接材料,

  在同步研发项目的样件设计与制作阶段,其他专职研发人员主要负责研发项目的组织、工艺及技术探讨研究、试验、改进等工作,最重要的包含对新产品的材料、性能和工艺等进行评审,将客户提供的产品需求细化为具体技术参数,设计产品工艺流程,并根据试制的监测数据不断修改完善设计的具体方案、优化工艺流程;辅助研发人员在项目前期协助研发小组的工作,主要参与项目方案论证、样品验证等辅助性工作。上述人员的工作内容与模具设计开发工作不直接关联,相关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运用掌握的学科知识、技术经验等一直在优化产品工艺技术方案,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属于研发活动的范畴,且在研发项目中积累的相关经验可用于别的产品的开发或完善已有产品的工艺、制作技术,具有通用性,且公司能够控制该类技术或工艺,并不受限制地推广运用于其它同类型产品,故计入研发费用。

  因此,公司已将模具开发的成本完整归集,公司将同步研发项目样件设计与制作阶段其他专职研发人员和辅助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

  经模拟测算,若将同步研发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到模具开发不直接关联的项目工程师薪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则需调减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5.49万元、35.01万元和16.20万元。

  研究散热基板预弯弧度对焊接后基板拱度的影响项目经过多年研究、论证开发、放量试验,于2022年11月2日进行了项目验收结项。在结项时,前期试验论证的试验品尚未全流程完工,结项后,研发中心对未完工的部份继续领用半成品并完成后面作业流程。但此批未完工的作业流程已不对研究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研发中心在试验品还未全流程完工就作出结项论证,符合项目结项情况。

  此批未全流程完工的试验半成品,实际属于研发中心试制活动中的产物,在研发项目结项前相关直接材料已经投入,由于后面作业流程实际与前面作业为一整体,不可分离,故实务操作中依然归集至研发支出,并最终随着试制品的销售结转至经营成本。经统计结项后领用半成品39,048片,新增计入研发支出金额49.67万元,影响研发费用金额13.17万元。

  报告期内,因少量已签收的送货清单或报关单和提单时间未能及时获取并传递至财务部,导致收入存在少量跨期,具体明细如下:

  上述两项收入跨期合计导致2021年度公司多记营业收入9.81万元,多记经营成本6.64万元,多记资产减值损失0.49万元,多记总利润2.68万元;2022年度公司少记营业收入37.68万元,少记经营成本26.98万元,少记资产减值损失2.07万元,少记总利润8.63万元;2023年多记营业收入27.87万元,多记经营成本20.34万元,多记资产减值损失1.57万元,多记总利润5.95万元。

  (1)发行人已将2023年度周斌的薪酬10%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分管物料部,物料部的分管工作由总经理张俊武兼任;

  (2)发行人加强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及控制程序》,明确区分模具研发人员与其他研发人员,并严格厘清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区分管理,对于直接从事模具制作人员的薪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样件设计与制作阶段的其他专职研发人员和辅助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与模具设计开发工作不直接关联,其薪酬计入研发费用;

  (3)发行人逐步加强研发项目的管理,在项目结项前公司要求研发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点研发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尽事宜,相关的研发实验工作是否已完毕,在项目结项后不再审批已结项的研发项目领料,财务部定期核对研发项目的领料情况。

  (4)发行人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取得收入确认单据并传递至财务部门,并严格遵循收入确认政策,同时要求内审部门加强监督与检查工作避免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经自查,除以上事项外,不存在别的收入跨期事项。

  上述事项(1)(3)合计对2022年度的研发费用影响金额为23.52万元,应列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为1,816.51万元,占当年应列报研发费用的比例为1.29%,且对2022年度总利润不产生一定的影响。事项(4)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9.81万元、-37.68万元和27.87万元,对报告期内总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68万元、-8.63万元和5.95万元,金额较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企业应当区分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其中,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当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事项(1)(3)(4)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不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从金额及性质方面均不具有重要性,故发行人未予以追溯调整。

  申报会计师依据公司情况及职业判断,以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平均利润总额的5%并取整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580.00万元,并以重要性水平的50%作为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290.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以重要性水平的5%确定,金额为29.00万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及应用指南,事项(1)(3)(4)中的相关单项错报均未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属于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考虑这些错报的汇总数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发行人不追溯调整以上事项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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