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超采砂石达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日前,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超量挖掘典型事例(超采砂石量经审计达33万余立方米,超采的矿藏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交纳)。
2020年9月,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政府发布采砂公示,被告人盛某某联络孙某某(另案处理)及丹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践经营者宋某协作竞标。同年9月底,三人使用丹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参加竞标,竞拍得到大洋河哨子河河段以及大洋河岭沟河段的采砂权,之后宋某退股。
盛某某处理了两处河段的采砂许可证后,作为两处采砂点的总负责人,处理采砂现场及砂石出售。孙某某作为首要出资人,监督盛某某的日常处理并协助和谐各项业务。
盛某某和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以提早筑路的名义进入到两处采砂现场,在采砂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在哨子河段、岭沟河段超规模采砂338680.98立方米。经盘山县项目建造服务中心价格确定,上述超规模采砂价值人民币1016.0429万元。
侦办机关扣押盛某某超量挖掘并存放于东港市滨海路白云大桥旁存砂点的细砂19729立方米(折组成混砂量为56368.57立方米)、混料39344立方米及存放于东港市小甸子镇赵南线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以为,隋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直接目击了盛某某在采砂过程中存在超规模、超深度采砂的行为,被告人盛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亦与上述证人证言之间可以构成完好的闭合的根据链条,一起证明了盛某某超规模挖掘的主客观违法事实,且超采的砂石量经审计达33万余立方米,超采的矿藏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本案被告人盛某某超采的矿藏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归于情节很严峻的违法景象,严峻侵犯了国家关于矿藏资源的处理制度和所有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超越挖掘规模进行采矿,情节很严峻,已构成不合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交纳)。
二、由盘山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违法来得到的:存放于东港市滨海路白云大桥旁存砂点的细砂19729立方米(折组成混砂量为56368.57立方米)、混料39344立方米及存放于东港市小甸子镇赵南线立方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