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市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与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充满活力、体现竞争力的现代化一流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薪酬策略等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结合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工资总额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等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与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优化内部分配结构。
(四)坚持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政策;
(四)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和核准,预算执行结果的清算评价,并汇总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五)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社会披露;
(六)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工资管理制度。
(一)履行内部工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省、市工资管理有关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或办法。
(二)按照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
(三)按照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清算评价等工作。
(五)接受人力社保、国资、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收入分配规范情况等,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且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竞争类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应将本企业工资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不规范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取消其备案制资格,纳入核准制管理。
第十一条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
功能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同时,增加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市重大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指标。
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效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同时,增加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等体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指标。
文化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反应企业经济效益、效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同时,增加文化任务完成率、文化创作社会影响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等方面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竞争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不超过50%,功能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不超过70%,由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效益预期情况等合理确定,比重三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全省CPI)等挂钩。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水平在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1.5倍(含)以下的,当年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的3倍;在省平均工资1.5-3倍(含)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的2倍;在省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
第十四条 效益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当年净利润等效益指标、人均利润等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的增幅挂钩,其中效益指标是核心指标,效益工资总额原则上与效益指标同向联动。上述指标采用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和工资报表数据,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动、重大期初数调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情况的,应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上述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完成值为基数。
第十五条 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按照企业分类分别设置。联动指标确定后一定三年不变,但因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后允许重新确定。(联动指标及权重详见附件1)
竞争类企业选效益指标(60%)、劳动生产率指标(20%)、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20%)各一个。
功能类企业选效益指标(40%)、任务完成率或其他特殊指标(30%)、劳动生产率指标(30%)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30%)中两个指标。
公益类企业选效益指标(40%)、任务完成率指标或其他特殊指标(30%)、劳动生产率指标(30%)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30%)中两个指标。
文化类企业选效益指标(40%)、文化任务完成率指标或其他特殊指标(30%)、劳动生产率指标(30%)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30%)中两个指标。
其中:任务完成率指标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功能任务类指标得分情况,该指标增长率在±15%之间合理确定。考核中得满分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得60%及以下分值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其余按比例计算该指标增长率,得80%分值时,该指标增长率为0。
第十六条 效益工资总额增长(下降)率与联动指标加权平均增长(下降)率建立对应关系,计算公式为:
效益工资总额增长(下降)率=Σ[(联动指标数/上年完成值—1)×联动指标对应权重]×分段对应联动系数+速算数扣除数
其中,当联动指标上年基数和本年联动指标均为负数时,当年联动指标“优于”上年的,计算结果按正数确定;联动指标“劣于”上年的计算结果按负数确定。
第十七条 联动指标因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很小导致增长率异常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其中,净利润同比增长时,根据净利润基数的规模,对当年净利润增幅进行适当修正,基数在1亿元以上的,净利润增幅修正系数为1;基数在0.5~1亿元(含)的,修正系数为0.95;基数在0.2~0.5亿元(含)的,修正系数为0.9;基数在0.2亿元(含)以下的,修正系数为0.85及以下。
第十八条 根据上述联动指标经加权平均计算后的增长率与效益工资总额增长率之间分段建立联动关系,联动系数分段逐步递减。根据与效益挂钩紧密程度不同,设置A、B两套联动系数方案,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施,一定三年(详见附件2)。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同时优于行业优秀水平(或80分位以上)的,或者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的,效益工资总额在不违背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情况下增幅(或降幅)可适当放宽,最高增幅可按照增幅(或降幅)来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同比未提高、或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 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第二十条 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经清算后的工资总额为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重大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对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小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可发放数部分,经审核同意可在三年内统筹使用,但使用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等仍需符合相关调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功能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与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结合企业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对企业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新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等特殊事项,对企业效益或工资总额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备案或核准的预算方案预发当年度工资总额。保障性工资总额可按月全额预发,效益工资总额原则上预留50%,在清算评价工作完成后预留部分方可兑现。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探索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经备案或核准后的预算方案由市国资委汇总抄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动态监测机制,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控制,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工资总额发放数、企业效益、人均利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不可预见的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报告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批复。同时,对备案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备案管理。经核准和备案后的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由市国资委汇总抄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企业和子公司内部薪酬考核分配制度须符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各项制度规定。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开展业绩与薪酬双对标,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注重向各类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调整不合理工资水平,做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该高的高,该低的低,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落实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工作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清算评价等工作,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同时,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切实履行收入分配监管职责,督促子公司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政策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对不符合收入分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于2020年4月底前,将本企业工资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相关制度修订更新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收入分配专项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超额发放、工资外发放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清退、扣减工资额度、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等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相关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要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企业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核准或备案后1个月内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或代管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备案,备案结果按要求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结合《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建议》,自2019年度起施行。(丽国资委〔2017〕45号)文件中《丽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 净资产收益率=集团合并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3. 经济增加值=集团合并净利润-资本成本,其中资本成本=平均所有者权益×权益资本成本率;
5. 成本费用利润率=集团合并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其中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8. 人力成本利润率=集团合并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人力成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其他人力成本支出(下同);
9. 人事费用率=人力成本总额÷营业收入×100%;人事费用率低于上年为正数,高于上年为负数。
10. 综合融资成本费用率=〔利息支出+借款费用(含发债费用)+手续费支出〕÷日均融资余额×100%。
当联动指标加权平均增长率为正数时,0~10%(含)之间对应联动系数不超过1;10%~20%(含)之间联动系数不超过0.9;20%以上联动系数不超过0.8。
当联动指标加权平均增长率为负数时,负的0~10%(含)之间对应联动系数为0.8;负的10%~20%(含)之间联动系数为0.7;负的20%以上联动系数为0.6。
当联动指标加权平均增长率为正数时,0~10%(含)之间对应联动系数不超过0.8;10%~20%(含)之间联动系数不超过0.7;20%以上联动系数不超过0.6。
当联动指标加权平均增长率为负数时,负的0~10%(含)之间对应联动系数为0.6;负的10%~20%(含)之间联动系数为0.5;负的20%以上联动系数为0.3具体速算数表如下: